1999年11月15日 陕国税发[1999]29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
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
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2000年底前,继续按照
财政部、外经
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执行。出口货物免税
层报省局涉外处审批。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办理。
各地、市接文后,应立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退税或免税管理办法进行逐户登记
并将登记名单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分局(处)和涉外处。
二、各地、市要对实行出口退(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1月
1日前出口的货物按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对仍按出口免税办法办理的,应按免税程序
层报省局涉外处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转为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1月1日前购进,
目前尚未核销的进口料件,应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有关凭证,到省
局进出口分局(处)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对转发出口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
031号文件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9]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尽快到当地地(市)国税局办理退税登记与《办税员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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