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223号颁布时间:2000-10-08

     2000年10月8日 陕地税发[2000]22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按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 0%扣除。但相关费用不得再重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 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