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 陕国税发[2001]20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69号)转发给你们,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要按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处理的应收未收利
息,属于当期的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以前年度的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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