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日 陕国税函[2001]284号
西安、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的函》(陕储财[2001]
121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
核,同意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8万元的总机构管
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附件略),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2001年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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