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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284号颁布时间:2001-08-02

     2001年8月2日 陕国税函[2001]284号 西安、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的函》(陕储财[2001] 1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 核,同意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8万元的总机构管 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附件略),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2001年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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