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0日 市国税函[2001]43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在城郊六区的所属全资非
独立核算加油站(名单略),实行汇总纳税,统一由西安销售分公司在市国税莲湖分
局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暂定为年应纳所得税额的6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及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在各区
(城郊六区除外)、县所属全资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
市国税发[2000]
45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在城郊六区的全资加油站名
单(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