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6日 陕国税函[2001]266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19号)的有关规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
股企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2001年在武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该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为非全资控股的
企业,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报省局确认,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管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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