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6日 市地税发[2000]261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223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强化知法、懂法更应守法的纳税意识
各局要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有条件时应组织辖区内从业律师集中学习
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征纳环节、征纳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使律师行业人员从知法、懂法上升到带头守法的高度,树立依法纳税的榜样。
二、严格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凡聘有兼职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在支付给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时,要严
格按照总局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不得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兼
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其申报项目和申报金额,发现有
意少报或其他偷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加强征管,建立律师事务所和从业律师备案制度
各局要将所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逐一登记在册,内容包括所处地址、负责人姓
名、联系方式、正式在册人数、聘用律师人数。从业律师的登记,应按律师资格证书
的姓名及编号登录。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统计结果按本通知要求于12月15
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