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4日 陕地税函[2001]118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受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零四研究所委托,
开发“《风云二号》应用系统双星管理扩建工程乌鲁木齐测距副站天伺馈分系统”,
取得技术开发收入67.78万元,双方签定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登记编号为
00610003000003,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审核认定,此项目为技术开发
项目。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259号)规定,经
研究决定,对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67.78万
元应纳营业税33890元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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