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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税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132号颁布时间:1996-04-25

     1996年4月25日 市国税发[1996]132号 市国税各分局、县税务局:   今年元月1日实行防伪税控系统以来,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 运转基本正常,纳税情况良好。为了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我局现就佰万元增值税 专用发票代开和认证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需开具佰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由税 务机关代开。   (一)全市设城东、城西两个代开点,城东代开点设在市国税一分局,并由其负 责代开工作,代开范围是市国税一分涡、新城分局、雁塔分局、未央分局、灞桥分局、 阎良分局、高陵县、兰田县、临潼县国税局所征收管理的企业;城西代开点设在市国 税二分局并由其负责代开工作,代开范围是市国税二局,碑林分局、莲湖分局、涉外 分局、高新开发分局、经济开发分局、户县、长安、周至县国税局所征收管理的企业。   (二)需要比开佰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代开佰万元以上专用 发票申请书》,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 签柬后到指定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佰万元以上专用发票。   (三)代开时的收费标准为4.00元/份,代开点不准擅自提价,也不准降价。   (四)代开点必须于次月17日前将已代开的专用发票以企业为单位填写《佰万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报市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办公室。   (五)负责城东、城西代开点的市国税一、二分局代开时所使用的增值税电脑版 专用发票由其发票所到市国税局发票所购买。   (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 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标准,由市国税一、 二分局负责刻制。   二、佰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市比照代开办法设城东、城西两个认证 点,具体认证单位分别是市国税一分局负责城东认证点、市国税二分局负责城西认证 点。城东、城西认证范围依照上述代开范围进行认证管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所取得的佰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防伪 税控系统识伪认证,经过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条 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  城东、城西认证点必须于次月17日前将认证的户数、专用发票的份数等情况报市 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办公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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