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1]315号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市国税发[2001]315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为及时掌握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情况,正确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财 务状况。加强对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保证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 任务的完成,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国有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决定从二00一年起,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 源企业实行监控管理,现将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控管理的对象   根据纳税人2000年、2001年的生产规模、销售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 纳税额、行业分布等综合情况,确定以下二十户企业(名单略)为市局直接监控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市局每年将根据年度应税数额等综合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各单位应根据本局管辖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规模、应税收入、应缴税款等 经济指标,除市局已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外,再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企业,作为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象,以便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 财务核算和税源变化情况。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各单位要通知和督促列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企业,从2001年第二季度起,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或年度终了后60日内(其中上市公司为年度终了后四个 月内),将企业的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重点 税源企业年(季)度税源分析报告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 处两份。对税源及生产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的企业,应在报送报表时,附报详细文字 分析说明一份。同时,要通知企业认真填写报表,保证填报资料的项目和数据完整、 真实、准确。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西安市朱雀大街96号  邮政编码:710068   联系电话:8461479  联系人:李庆 附件:20户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