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4日 陕国税函[2001]23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1]399号)规定,为支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进一
步发展,现将该集团所属的全资控股驻陕企业(名单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驻陕企业,在2001年由西安秦川
(集团)发展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驻陕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
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驻陕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
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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