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 陕财税[1998]03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杨陵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
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精神,现就外国企
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
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
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
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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