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4日 陕地税发[2000]281号
西安、咸阳、宝鸡、渭南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期,我局收到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报来的《关于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
(陕旅集团公司字[2000]306)。经审核研究,该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
税发[1996]177号和
[1999]136号文件规定精神,同意其按规定向
所属子(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定额控制在417万元以内。请你
局通知陕西旅游集团所属子(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
附件: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上交2000年度管理费核定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子 公 司 名 称 管理费核定额
1 西安宾馆 60
2 西安唐城宾馆 56
3 东方大酒店 56
4 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 30
5 陕西省文物总店 2
6 陕西省文物复仿制公司 2
7 陕西文物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
8 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 120
9 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8
10、陕西华清池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20
11、陕西汉阳陵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
12、陕西乾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8
13 法门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
14、陕西关山草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
合 计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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