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323号颁布时间:2000-11-16

     2000年11月16日 陕国税函[2000]323号 四川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西安市、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请予审核认 定的报告》(中半财字[2000]第0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0万元的 总机构管理费。具体为:峨嵋半导体材料厂30万元,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30 万元,陕西华山半导体材料厂20万元,西安四新高新技术开发公司10万元。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