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6日 陕国税函[2000]323号
四川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西安市、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请予审核认
定的报告》(中半财字[2000]第054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0万元的
总机构管理费。具体为:峨嵋半导体材料厂30万元,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30
万元,陕西华山半导体材料厂20万元,西安四新高新技术开发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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