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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吉祥食品厂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2]239号颁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陕地税函[2002]239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字 [2002]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使用上,一直采用用地单位无偿占用的办法。80年代末, 国家改用地单位无偿占用为有偿占用,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也可以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 让给其他单位。为了区别政府的第一次转让与用地单位的再转让。在有关的土地管理 法规中,将土地所有者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称为“出让”,将用地单位再转让土地 使用权称为“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当 缴纳营业税;而“出让”,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则不缴纳营业税。19685   西安吉祥食品厂经西安市政府批准,将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陕西西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应依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 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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