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5日 陕地税函[2002]239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字
[2002]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使用上,一直采用用地单位无偿占用的办法。80年代末,
国家改用地单位无偿占用为有偿占用,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也可以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
让给其他单位。为了区别政府的第一次转让与用地单位的再转让。在有关的土地管理
法规中,将土地所有者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称为“出让”,将用地单位再转让土地
使用权称为“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当
缴纳营业税;而“出让”,根据《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则不缴纳营业税。19685
西安吉祥食品厂经西安市政府批准,将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陕西西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应依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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