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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2]232号颁布时间:2002-11-05

     2002年11月5日 市国税函[2002]23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 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道程中向 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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