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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绿化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2]222号颁布时间:2002-09-06

     2002年9月6日 陕地税函[2002]222号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造林绿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02] 3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绿化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 收营业税。”   《请示》中提到的“国家出资购买种苗,指定某地出劳进行绿化”;“国家既出 资又出劳,要求按期按量绿化”;以及“农、林、水等单位出资雇佣民工植树造林” 等形式是否纳税,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办理,一看其提供的劳务是否“有偿”,“无偿”则不征收营业税,二看其是否属于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若“属于”也不征 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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