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6日 陕地税函[2002]222号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造林绿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02]
3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绿化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
收营业税。”
《请示》中提到的“国家出资购买种苗,指定某地出劳进行绿化”;“国家既出
资又出劳,要求按期按量绿化”;以及“农、林、水等单位出资雇佣民工植树造林”
等形式是否纳税,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办理,一看其提供的劳务是否“有偿”,“无偿”则不征收营业税,二看其是否属于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若“属于”也不征
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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