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9日 陕地税发[2002]79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按15%税率执行问题。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局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
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企业申请所报资料应按省局陕地税发[2002]2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后执行“免二减三”。
三、对各地、市已按陕地税发[2002]2号文件批准减、免税企业,应报省
局重新予经确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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