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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陕财税[1999]1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2月和1998年9月发布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三个细则》),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 行十几年来,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土地、房产有了较大幅度增值,车辆档次普遍提高, 《三个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己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了增强税收对房产、 土地、车辆的调控力度,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省 人民政府1999年第8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收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房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车船使用税   1、乘人汽车年单位税额为:23座以下每辆280元,23座以上(含23座) 每辆320元,不再设7座以下税目。   2、畜力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西安市1.5元至9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1.2至7元;   汉中市、延安市、杨凌区1元至6元;   县市0.9元至5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5至4元。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可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 度和地理位置条件,将本地土地再适当划分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 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经批准后执行。   考虑到目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对1978年底以前设立的国有及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从1999年至2001年三年内给予照顾,仍按原规定税额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印发规定与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请各地市认真执行,切实加强对上述三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馈以便及时解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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