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日 陕国税函[1999]17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
99]362号),现将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附属的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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