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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201号颁布时间:1999-07-30

     1999年7月30日 陕国税函[1999]20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 99]453号)的精神,现将该集团所属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 团)所属的92家全资控股企业之一,在1999年、2000年由中远集团公司在 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 化而变成中远集团的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 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 管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当地 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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