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9日 陕国税函[2002]242号
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关于对我公司所属国有全资单位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请示》(陕西电信实业财务[2002]97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
中清算所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
定,现将陕西电信实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及其所属的8户国有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
底前由陕西省电信实业公司在西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针对陕西电信实业公司所属的8户国有全资企业汇总后仍为亏损的实际情况,
上述8户企业2002年底前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陕西电信实业公司所属的8户国有全资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及其所属的8户国有全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省
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并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
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陕西电信实业公司所属国有全资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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