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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2]72号颁布时间:2002-05-21

     2002年5月21日 陕地税发[2002]72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据各地市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 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贯彻落实问题   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和我国现 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税收服务于经济的思想,认真学习文 件,深刻领会政策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和对企业税 收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并抓好落实,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 工作效率。各地要依据陕地税发[2002]2号文件精神,尽快贯彻落实国家关于 西部在开发税收政策措施,加强与当地经贸、计委等部门的联系,对符合条件和要求 的要尽快办理。   二、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对2000年7月1日后新创办的、经省级软件认定机构认定并下发证书 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开始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2000年7月1日后新创办的企业,经过认定机构认定,既是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生产企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选择 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即只能享受两者其一种较为优惠的所得 税政策,不能两项政策同时享受或累加执行,包括选择免税年度、减半征收、开始获 利年度;   (三)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已经创办的企业,2000年7月1日后经过 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 以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执行;对其余的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 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 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2000年7月1日后经省级软件认定机构认定并下发证书的软件企业, 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如何“减半”问题   “减半征收”,是指按企业当年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减 半征收。   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得税问题   2000年8月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印发了《陕西省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陕地税发 [2000]174号)。根据近二年的试行和实际执行中反馈的情况,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核查税收违规违纪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2]13号)文件 要求,现对原《暂行办法》予以修订: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本省境内的会计 师、税务师、评估师事务所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 10%-15%,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地市一级税务机关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报省局备案。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坚持查帐征收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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