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5日 市地税发[2002]169号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
[2002]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征收
所得税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对我市地税系统所辖的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事务所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3%。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
应坚持按查帐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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