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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北电力集团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

市国税发[2000]489号颁布时间:2000-11-20

     2000年11月20日 市国税发[2000]48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北电力集团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西北电力对外公司)。该公司于 1994年8月成立,主要从事电力、通讯等设备的经营。1995年该公司分别与 香港佳必信公司、阿联酋皮革有限公司签定了程控交换机散件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及 进口兰湿革并内其包销的合同。但在该公司单方面执行合同后,外方公司违约,致使 合同难以最终执行,给该公司造成了2,466,353.55元的巨额损失。   经主管税务机关市国税一分局调查,并经我局核实,拟同意该公司财产损失 2,466,353.55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通知》(陕国税发[1998]047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呈报省局审批。   妥否,请批示。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2:市国税一分局关于西北电力集团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检查报告(略) 附件3:西北电力集团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两笔合同业务损失作坏帐处理的报 告(略)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西北电力对外公司更名的批 复》(略) 附件5:相关付款清单(复印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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