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国税办发[2002]48号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国税办发[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 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2]44号)下发后,部分地方税务局来电询问:地方税务局征 收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项所 得税”)的退库由谁审批。经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解释退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的应该是谁征收谁审批,即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三项所得税”的退库由地方税务局审 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