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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2]58号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陕国税发[2002]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 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2]6号)、《陕 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企 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办明电[2002]1号) 的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严格准确的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规定的征管范围 和征收报解管理办法。   二、积极开展分享体制的税收宣传,取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密切 保持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和企业开业(设立)登记信息的交流及国、地税间的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分享体制各项具体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分享体制组织实施的领导,密切关注分享体制的运行,对运行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积极调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并做好对上级机关信息的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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