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4日 市国税发[2002]103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稽查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陕
国税发[2002]58号转发)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同工商、地税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新设立(开业)
纳税人的信息,确保对新设立(开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一方面要做好税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工作,特别是要
学习以前国税部门较少涉及的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行业的所得税政策;另一方
面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新设立(开业)纳税人申
报纳税等各项涉税事宜的顺利进行。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
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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