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驻陕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89号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陕国税函[2002]8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
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号)规定,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驻陕企业大所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线分公司、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2001年
度向其总机构分别上缴企业技术开发费500万元、9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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