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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机械系统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35号颁布时间:2002-01-29

     2002年1月29日 陕地税函[2002]35号 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机械系统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报来《关于编报2002年提取管理费 扣除审批表的报告》(陕机劳发[2002]第01号)。经审核,该中心符合陕地 税发[1996]203号和陕地税发[1999]0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 其按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32‰向下属单位计提2002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专门用于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6.24万 元以内。所属各企业在比例以内上缴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 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陕西省机械系统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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