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1日 陕国税函[2002]2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做好2001年度中央及中央级
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
入库。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企业(含不实行就地预
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由集中清算地税务机关负责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
汇总表》,其它税务机关不再填列。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
作,要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政策法规特别是近年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作
为宣传辅导的重点,使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信息能够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强化纳
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2001年是全面推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一
年,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还应对纳税人做好填列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宣传辅
导工作。纳税人2001年度纳税申报表应按现行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报
送。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本着对纳税人、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企
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检查工作,严格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审
核,加大检查力度,加强税基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于企业末按规定经税务
机关审批而擅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项目,要坚决做纳税调整。同时,在汇算清
缴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有
关报表等资料的报送工作。
(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税源变化分析、税收政策特
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总机构在外省、我省境内为二级成员企业
2001年的基本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税后利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等情况在总结报告中单独作以说明(也可列表说明)。
(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按时上
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应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填列口径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
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4号)和《陕西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陕国税函
[2000]120号)规定口径进行填列。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软盘
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以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所
得税处邮箱,地址为:ftp://92.16.16.1/centre/所得税处。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所
用编码仍按去年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规定填写《企业
所得税重点税源分户表》(每年上报两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汇总表》(每年上
报一次)(表样附后)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其中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的填列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0]158号、陕国函[2000]79号转发)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
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该报表的分析说明工作。其表样参见国税函[2001]158
号文附件。
以上要求所报资料,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务必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省国
税局。
附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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