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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所属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390号颁布时间:2001-12-05

     2001年12月5日 陕国税函[2001]390号 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关于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 (二公财发[2001]522号),经研究,现将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2001年度所属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79号)以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 有关规定,同意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2001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 费2,746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附件略)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 程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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