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5日 陕国税函[2001]390号
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关于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
(二公财发[2001]522号),经研究,现将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2001年度所属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79号)以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
有关规定,同意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2001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
费2,746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附件略)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
程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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