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3日 陕国税函[2001]412号
西安市、渭南市、铜川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关于模拟网设备退网报损的请示》
(陕移[2001]399号),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以及陕西省国税局
的有关规定,同意陕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将报废的模拟网设备共计
40,904,885.86元(其中800兆为594,035.76元;900
兆40,310,850.10元)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规定
标准列支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报废设备的变价收入,应计入其实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