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6日 陕国税函[2002]286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1号),现对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西安太白北路证
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西安太白北路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度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湖北省实行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西安太白北路证券营业部,按应纳所得税额的
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西安太白北路证券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
理和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