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9日 陕国税函[2001]350号
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宝鸡市、汉中市、铜川市、延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太保产险西安分公司关于向所辖机构摊付
费用的请示》(西太保产[2001]37号),经研究,现将其2001年度向所
辖支公司(办事处)分摊管理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辖支公
司(办事处)分摊管理费931万元(附件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
规定标准进行列支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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