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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陕国税函[2001]344号颁布时间:2001-10-19

     2001年10月19日 陕国税函[2001]344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于2000年进行体制改革,在各地市分公司建立财务中心与业务中心, 对财务、业务单据和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各基层单位不再单设会计岗位,不保留会计 帐簿和有关凭证,并以国寿陕财[2001]11号《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申报问题的请示》要求各基层单位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统一由地市分 公司向所在地国税部门汇总申报,同时接受地市分公司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的检查和监 督。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纳税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及地(市)、县级分支公司营业税的申报纳 税仍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 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1997]68号)的规定执行。 即对保险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的营业税申报纳税应 分别向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6]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及地(市)、县级分支公司的 企业所得税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缴纳,且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因此,为了便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及地 (市)、县级分支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意陕西省分公司所属县级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申报统一由地市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同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 的检查和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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