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6日 陕地税发[1995]2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经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几个业
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94]250号和省人民政府陕政办发[95]
106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
待业(失业)保险费用(或基金),可在计税工资总额的1.5%以内,允许在企业
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二、根据《
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
三、纳税人按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95]44号文件规定,缴纳的防洪保安和重
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用企业资金代缴的应由纳税人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列入
国家级贫困县名单(附后)的县、市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减征
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附: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五十个重点县(市、区)名单
蓝田县 麟游县 彬 县 淳化县 永寿县
旬邑县 长武县 耀 县 宜君县 铜川市效区
合阳县 蒲城县 延安市 延长县 子长县
安塞县 志丹县 吴旗县 延川县 宜川县
榆林市 神木县 府谷县 横山县 靖边县
定边县 米脂县 佳 县 吴堡县 清涧县
子洲县 绥德县 镇巴县 西乡县 宁强县
略阳县 汉阴县 紫阳县 岚皋县 白河县
镇坪县 安康市 宁陕县 商州市 洛南县
山阳县 丹凤县 商南县 镇安县 柞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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