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4日 陕地税发[1997]14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理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建立健全
发票领用存制度,强化以票控税,防止税款流失。
二、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陕西省××市(地区)行政事业单
位应税收入专用发票》,不得再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陕西省普通发票样式》中所列《陕西省××
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专用发票》票样的规格、要求统一印制、发放、管
理。对个别涉税行政事业单位因发票用量大,确需自印发票的,必须报经主管地方税
务局同意,并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四、《陕西省××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专用发票》及自印发票必须
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统一安排部署,根据
陕财税[1997]041号文件
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涉税收入(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并将清理检查情况报省局。
六、凡涉税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我省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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