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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逾期三年以内贷款应收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发[1996]235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陕地税发[1996]235号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洛地区工商银行自行改变权责发生制原则将逾期三年以内贷款利息 转到表外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商地税发[1996]298号)收悉。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即为应 收利息的当天;催收贷款(逾期三年以上)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即为实 际收到利息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工 商银行商州、洛南、丹风、商南县(市)支行将94、95两个年度属逾期三年以内 贷款应收利息挂表外科目,这种作法违反了金融保险财务制度,减少了当期计征营业 税收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逾期三年内贷款应收利息必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 征营业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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