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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免房地产市场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028号颁布时间:2000-02-16

     2000年2月16日 陕地税发[2000]028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现就 减免房地产市场营业税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的范围。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 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与此相对应,高档住宅是指 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复式住宅等豪华住房。普通住宅和高 档住宅从二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 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 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二、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以施工单位 向建设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所署的项目竣工日期为准。   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是指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省、市、县级政府)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其的房改成本 价、房改标准价出售住房给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安居 工程”、“解困工程”取得的售房收入及开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四、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包括“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补征 的“建筑业”营业税。   五、减免税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凡 1999年8月1日(含)以后销售的住房按规定减免营业税;1999年8月1日 以前收取的购房预付款,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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