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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陕国税发[1999]297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陕国税发[1999]297号 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符合本次注册登记条件的,由本 人提出申请,事务所填注意见交由当地税务机关,报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 初审合格者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合格者将发给执业注册 证书。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每人填写一式两份申请表,另附一寸彩照一张,交注册费 100元。执业注册申请表自行复印。   三、申请执业注册工作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各地于一九九九年 十二月十日前向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人员资料,二○○○年一月二十 日前结束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工作。   四、全省业务培训和考试原则上在西安进行,个别地市申请人数较多的,可由地 市提出申请在当地设立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点。业务培训的执业能力认定考 试采取分期分批进行。   五、本次取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税务代理机构 脱钩改制阶段,可以按规定作为发起人和注册税务师。   六、希各地、市将总局有关精神传达到本人,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此项 工作,不能扩大范围,并将各地市申请人员情况汇总表上报。 附件:执业注册申请汇总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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