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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机构改革后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9]027号颁布时间:1999-09-24

     1999年9月24日 陕财税[1999]027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省与西安市四大专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 中行)进行了合并,原省行直属机构大部分并入了市行直属机构。这一改革直接影响 着对金融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省与西安市财政收入的正确划解。为便于税收征管, 方便纳税,确保省、市财政收入的征收入库,经研究,对省与西安市银行机构合并后 的税收征管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的原直属机构合并后仍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支 行,其应纳的地方营业税及城建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收 入归省级。   二、银行机构合并后,原省行直属机构并入西安市某支行的,该支行应纳的地方 营业税及城建税,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按照原各机构1998年 实际交纳地方营业税、城建税的省、市收入划分比例(具体比例见附表),分别上缴 省、市国库。   三、原西安市行直属机构及各支行在机构改革后未与省行直属机构合并,仍为独 立核算、独立经营机构的,继续维持原纳税关系不变,按西安市对各专业银行的税收 征管规定执行。   四、金融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驻陕大区银行、省级分行、省属支行,其应缴纳 的地方营业税及城建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省级。   五、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与西安市地税局应相互协作配合,按规定严格划分征管 范围,做好银行系统的税收征管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九月份以前征收级次发生错误的,要 及时进行调库纠正。 附件:省市有关银行机构改革后已合并支行1998年税收比例划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税额  单位名称       税额 省级所占比例  市工行西新街支行  97   省工行东新街     764  88.73%                支行(营业部)  市农行城区支行   137   省农行柴家什字办事处 5  3.52%  市农行解放路支行  7    省农行东五路营业部  30  81.08%  合  计      234   合  计       769 76.6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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