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机构改革后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9]027号颁布时间:1999-09-24
1999年9月24日 陕财税[1999]027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省与西安市四大专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
中行)进行了合并,原省行直属机构大部分并入了市行直属机构。这一改革直接影响
着对金融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省与西安市财政收入的正确划解。为便于税收征管,
方便纳税,确保省、市财政收入的征收入库,经研究,对省与西安市银行机构合并后
的税收征管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的原直属机构合并后仍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支
行,其应纳的地方营业税及城建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收
入归省级。
二、银行机构合并后,原省行直属机构并入西安市某支行的,该支行应纳的地方
营业税及城建税,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按照原各机构1998年
实际交纳地方营业税、城建税的省、市收入划分比例(具体比例见附表),分别上缴
省、市国库。
三、原西安市行直属机构及各支行在机构改革后未与省行直属机构合并,仍为独
立核算、独立经营机构的,继续维持原纳税关系不变,按西安市对各专业银行的税收
征管规定执行。
四、金融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驻陕大区银行、省级分行、省属支行,其应缴纳
的地方营业税及城建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省级。
五、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与西安市地税局应相互协作配合,按规定严格划分征管
范围,做好银行系统的税收征管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九月份以前征收级次发生错误的,要
及时进行调库纠正。
附件:省市有关银行机构改革后已合并支行1998年税收比例划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税额 单位名称 税额 省级所占比例
市工行西新街支行 97 省工行东新街 764 88.73%
支行(营业部)
市农行城区支行 137 省农行柴家什字办事处 5 3.52%
市农行解放路支行 7 省农行东五路营业部 30 81.08%
合 计 234 合 计 769 76.6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