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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246号颁布时间:1999-09-17

     1999年9月17日 陕国税发[1999]24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顺利完成我省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 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 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154号),我们 制定了《陕西省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业经陕西省注册税务师领导小组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   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1999]145号)和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现结合我省 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要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 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税务总 局有关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文件,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税务代理行业清 理整顿及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重大意义。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 改制,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规范代理行为,促进代理事 业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全省税务代理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由省国税局、地税局领导,成立陕西省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领导小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日常工作。   各地、市、县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由地、市国税局、地税局成立清理整 顿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由征管、办公室,人事、计财、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清理整顿 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   省国税局、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各地情况进行检查 验收,对顶而不办、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和未按期完成脱钩改制的地区,一律停止税 务代理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凡未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及授权机构批准的代理机构,均属非法代理机构, 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或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请工 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清查非法代理机构的资产,没收非法所得。税务机关要向纳税 人做好各项宣传工作,纳税人不得委托非法代理机构办理税务代理事宜,对于非法代 理机构承揽的代理事宜,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二)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 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四、实施步骤   (一)脱钩阶段   以199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所有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完成 “五脱钩”。   1.编制脱钩   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由税务机 关出据证明,解除关系。退出后的代理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税务机关必须于1999年10月31日前向代理机构出具“脱钩批复”。   2.人员脱钩   (1)在代理机构内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则,不愿留 在代理机构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妥善安排工作;愿意图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 业务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4号《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 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于1999年12月31日前,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①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 30年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 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 25年的税务干部,本人自愿,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从事税务 代理的人员,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后,其档案工资由税务机关保留,到达提前退休年 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但在此期间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 福利(不包括住房)由所在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一定数额向税务机 关交纳档案工资管理费,在此期间,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其档案工资。   ③经本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辞去公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由税务 机关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一次性发给辞退费;税务代理机构 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税务代理机 构应为辞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辞职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税务机关干部 享受同等政策;辞职人员、人事档案必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   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将人员脱钩的有关材料包括退休 证明、离职证明、人才交流中心证明等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财务脱钩   财务脱钩分四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清产核资。以199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由主办代理机构的税 务机关或委托有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代理机构的经营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进 行清查,并出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步,财产认定。由主办税务机关一名局级领导挂帅,征管、办公室、人事、 计财、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专门班子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和所有 者权益逐项核查认定,出具“财产认定报告”。   第三步,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代理机构脱钩工作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界定中既 要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充 分考虑注册税务师智力劳动形成的劳动成果,从支持税务代理继续发展的角度出发, 坚持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主办税务机关将清产核资、财产认定的有关报告报 上一级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作为本系统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产权 界定事项进行审批。   凡主办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机关为区、县级国税局、地税局的,其产权界定事项 分别报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主办的税务代理机构, 其产权界定事项分别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审批。   产权界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凡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金是由税务机关投 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   ②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的代理机构,按原出资比例划分产权;   ③税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或发起、参股或挂靠的代理机构比照上 述规定界定产权。   第四步,资产处置。   ①对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给代理机构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经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 分,税务机关可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 借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继续使用,税务机关以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步收回 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本地区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要能够补偿财产价值。   ②各种内部负债性基金的处理:   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10%提取,其结余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并承担 改制前代理机构的风险责任。   职工住房基金:代理机构按工资总额20%提取,个人按工资额5%,由代理机 构代扣。未实行房改的代理机构,其结余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对于没有住房遗留 问题的代理机构,其结余上交主办税务机关。   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资励基金:后续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 1.5%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14%合并提取,其结余留 改制后的代理机构。   事业发展基金:按代理机构税后利润弥补完亏损后的余额的50%提取,由于事 业发展基金与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智力劳动积累密切相关,其结余留给改制后的代理 机构。   税务机关应监督代理机构正确计提上述基金,对错提的应予以纠正。   ③人员安置费用的处理:原有人员的安置费用由代理机构负担,代理机构应按国 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费用从代理机构营业收入和各项基金结 余中解决;清理整顿中撤销的代理机构,其解聘人员的各项社会统筹,在财产清算中 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税务机关出资解决。   税务机关从代理机构收取的一切资金和财物属国有资产,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更不允许私分。纪检部门和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 查,违者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税务机关要与代理机构签订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并附清产核资、产权界 定等有关材料,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4.职能脱钩   (1)禁止代理机构以税务机关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税务行政权力占 领市场。   (2)税务机关违反规定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征管职能必须立即收回;不得用行 政权力为代理机构指定用户,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代理机构收费。   税务机关必须在1999年10月31日前将与所属代理机构职能脱钩的有关文 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5.名称脱钩   (1)脱钩以后的代理机构将进行改制,其名称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 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凡拟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其名称统一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凡拟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其名称统一为 ××联合税务师事务所。   (2)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税务机关分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的窗口或柜台 要立即迁出或撤掉。   凡脱钩完毕的税务代理机构、于10月31日前将脱钩情况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 中心,凡不能按期完成脱钩,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予以取缔。   (二)改制阶段   凡按期完成脱钩工作,分别经省国税局、地税局验收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于 1999年11月1日进入改制阶段,改制的代理机构必须于1999年11月30 日前将《改制申请报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改制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有三名以上的发起人;十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五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 师;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事务所的所长、发起人、出资人均要求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年龄 65岁以下,并要附在事务所专职从业的证明;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60岁至 65岁的原执业税务师补充,但发起人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2)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三名以上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从业人员,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取得《注册税务师 执业注册证书》,年龄65岁以下;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60岁至65岁的原执 业税务师补充,但合伙人必须有一名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2.改制的程序和要求   (1)制定事务所章程。根据章程规定,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推选首席发起人 (即所长、法定代表人)。事务所应从本所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分级分档出资人条件, 由首席发起人主持召开出资人大会,决定出资总额、出资比例,通过《出资人协议》, 并签名公证。首席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应高于其他发起人。同时,选举产生监事会。形 成董事会、监事会、出资人大会和职工大会的新的事务所管理体制。   (2)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的规范名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3)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①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章程   ②工商机关核准的名称   ③发起人(或合伙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原执业税务师证书 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出资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原执业税务师证书和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   ⑤经公正的出资人协议书(或合伙人协议书)   ⑥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⑦拟任所长人选的董事会文件、个人证件材料   ⑧其他注册税务师、原执业税务师身份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⑨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证明材料   ⑾税务机关出具的脱钩批复   ⑿事务所所有专职从业人员的“人员脱钩”证明:人才交流中心证明、离退休证 明、离职证明等   (三)初审、报批阶段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上报的脱钩改制材料进行初审,采取分批验改,分批上 报的办法,将初审合格的代理机构材料于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经省管理中心初审或总局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管理中心将通知其办理注销 手续。   对经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及被注销、取缔的代理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 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1.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对税务机关的规定进 行脱钩改制。   2.对新设立、组建的税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发的《有限责任税 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 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批手续。   六、鼓励合并改制和组建事务所集团   为了使脱钩以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能够上规模、上档次,以适应未来规范的税务代 理市场竞争的需要。   1.提倡脱钩后的小型事务所自愿结合,合并改制,合并成一家有限责任或合伙 税务师事务所。   2.支持事务所之间横向、纵向联合,组建紧密型或松散型税务师事务所集团。   3.不论是合并改制,还是组建事务所集团,均要求原所与税务机关完成脱钩, 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   七、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国家税务总局已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列为“三讲”教育整改的内容之一。各 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有关清理整顿文件,吃透精神, 端正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抛弃那种“机构脱钩,代理消亡”的悲观论, 一哄而散;又要纠正那种“年年脱钩,还是老样”的过关论,走过场;还要解决那种 “代理脱钩,工作影响”的经费论,明脱暗不脱。要真正认识到只有脱钩改制,才能 使税务代理机构真正独立自主地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合 法权益;也只有脱钩改制,才能重塑税务代理形象,改变人们把税务代理机构看作第 二税务局的印象,挽回对税务机关的不良影响,保证税务代理事业长远发展。   (二)深入研究,狠抓落实   税务代理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既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涉及到税务代理今后的规范发展;既涉及到国家、集体、 个人三者之间的既得利益,又涉及到代理机构今后的生存发展和个人有无后顾之忧; 既涉及到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又涉及到每个人的具体问题。因此,各地市国税局、地 税局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周密布置、措施得力,狠抓落实。一要按照总局和省上 制定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好 每一个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二要从有利于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出发,防止一刀 切,要使脱钩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能够更好地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要使每个从业人 员留的安心、走的满意。三要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并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脱钩 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主动地向省国税局、地税局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 心请示、汇报。   (三)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税务代理的规范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 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因此,在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完毕后,各级税务机关要 积极为代理机构提供税收政策、法令和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并通过 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执业环境,促使税务代理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以 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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