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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162号颁布时间:2006-12-1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配合我区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根据总局统一要求,现将我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发票开具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区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济开发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按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馈。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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