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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57号颁布时间:2006-11-1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征管处、票证中心、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纳入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加强税源管理和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政策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市)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定职责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政策性强、要求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与原有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因此,要求区局各职能部门应顾全大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司其职,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调工作;信息中心人员应及时对相关表格做出修改和调试,票证中心应做好申报表格的印制工作,各地(市)局政策法规科要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
  三、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地(市)税务机关应组织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领会相关政策和程序。此外,通过广播电视、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在纳税大厅等位置张贴相关资料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和高收入行业的宣传力度,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高收入行业进行重点宣传,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
  四、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各项工作,确保自行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税源情况和征收大厅岗位设置,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运用各种手段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顺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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