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9号颁布时间:2007-01-1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作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14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拉萨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除原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此项工作先行在拉萨市区内进行试点。试点范围如下: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需由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报告的执行范围为拉萨市区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东、西、北城税务分局所管辖的所有企业;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需由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报告的执行范围为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管辖的部分企业或行业。
二、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保证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受托事务所应当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托事务所应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做到规范严谨、标的明确、权责清晰,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对在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
五、纳入试点企业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申请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对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资质及鉴证报告进行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贯彻落实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通知的精神,完善制度和办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空间,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按照依法、有利于征管的原则,要善于利用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鼓励没有专业办税人员的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涉税事项,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