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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61号颁布时间:2006-11-2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6]58号)已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新增税目和改变征税方式的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依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资源税暂行颁发的通知》(藏国税发[1997]1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市、区)局必须深刻理解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的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应对政策落实情况,政策实施的经济、社会效应等进行实时跟踪和调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区局。

附件1:资源税税目税额(率)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税额(率)

一、金属矿原矿

 

 

1、铬矿石

50元

2、铜矿石

15元

3、铅锌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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