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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54号颁布时间:2006-05-3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7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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