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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藏财综字[2003]37号颁布时间:2003-06-19

     2003年6月19日 藏财综字[2003]37号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 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 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精神,为了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 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 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简 称“基金”)予以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我区的餐饮、旅店、 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 业建设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   对于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如: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的政策,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 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 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应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于2003年8月30日前将本 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的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 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 关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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