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9日 藏财综字[2003]37号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
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
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精神,为了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
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
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简
称“基金”)予以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我区的餐饮、旅店、
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
业建设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
对于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如: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的政策,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
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
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应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于2003年8月30日前将本
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的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
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
关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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