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5]308号颁布时间:2005-04-13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畜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各地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81号)继续执行。? 
  二、对经营猪、牛、羊等鲜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如果其经营的鲜肉产品是委托定点屠宰场宰杀的,其应纳增值税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委托定点屠宰场按次代征,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规定。? 
  三、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地区,对固定业户经营猪、牛、羊等鲜肉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鲜肉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次征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